導語:一個成功的訴訟案例,它在反就業歧視上所產生的推動力量和對社會的影響力,往往是巨大的。
日前,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公布了《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顯示,近六成用人單位對大學生求職者的戶籍、地域有明確要求,屬于典型的制度性歧視。尤其讓人感覺刺眼的是,本該引領公平就業的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竟成就業歧視重災區。與此同時,乙肝歧視更是1.2億國人無法言語之痛。
沒人反對用人單位擁有對員工的自由選擇權,可這種選擇應指向人后天的稟賦,比如學歷、社會經驗、獲獎情況、人脈資源等。對人先天的一些稟賦,像血型、膚色、種族、性別、年齡、戶籍等歧視,尤其是乙肝歧視,則是非正義的,因為它是懲罰人通過后天的努力,并不可控制和改變的因素,法律必須禁止這種歧視。
隨著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和公民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和公益組織,開始加入到反就業歧視的公益事務中,有的定期公布“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提起輿論關注,有的則直接向人大提交反就業歧視立法方面的建議。這些行動體現了公民社會的力量,不過,對就業歧視最有力的反抗,也許并非來自這些外圍行動,而是來自被歧視者直接訴諸法律的行動,也就是公民的訴訟。一個成功的訴訟案例,它在反就業歧視上所產生的推動力量和對社會的影響力,往往是巨大的。
就拿乙肝歧視的廢除來說。3月17日,國家公務員局發布通知稱,今后在公務員錄用體檢中,所有關于肝炎檢測中,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這種歧視的被終結,與數年前一場影響性訴訟有關。2003年6月,安徽蕪湖人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經過筆試和面試,最后由于體檢中查出乙肝而不予錄取,他隨后將蕪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引發了社會對全國1.2億乙肝患者就業的關注,隨后,廣東、四川、江西、浙江等地相繼在公務員招考中,取消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成為公務員”的限制性規定。(7月5日《半月談》)這就是一個公民訴訟對法律帶來的革命性影響。
同樣,公民的訴訟也引發了對身高歧視的關注。四川大學應屆畢業生蔣某因身高不夠失去了報名資格,就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招錄行員啟事》的規定“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為據,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該銀行身高歧視的行為違法。這個影響性訴訟,也把身高歧視推上了輿論審判席。還有相貌歧視、血型歧視、姓氏歧視、戶籍歧視等引發的訴訟,這些公民訴訟在激活法律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許多專家建議人大就反就業歧視專門立法,其實,我們在公平就業上并不缺少法律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中,對各種相關歧視都有明文禁止。這些規定需要公民訴訟將其激活,還不是僅僅停留于紙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