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相關人員表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包括
乙肝病毒攜帶者)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且在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指出,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
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但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未在被禁止之列。
同時要求,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公共場所經營者還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此外,近期公眾關注的在公共場所禁煙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指出,“公共場所應當在禁止吸煙的區域設置醒目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并應當具有獨立的排風系統,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總的來說,公共場所衛生問題或許會得到改善,不過最好利好消息莫過于乙肝病毒攜帶者亦可進入公共服務行業——這是我國在公共服務事業上邁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