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脂血癥患者開始治療及治療目標值(單位: mmol/l)
患者分類 |
飲食療法開始標準 |
藥物療法開始標準 |
治療目標值 | |||
TC |
LDL-C |
TC |
LDL-C |
TC |
LDL-C | |
無動脈粥樣硬化患者冠心病危險因子陰性 |
>5.72 |
>3.64 |
>6.24 |
>4.16 |
<5.72 |
<3.64 |
冠心病危險因子陽性 |
>5.20 |
>3.12 |
>5.72 |
>5.20 |
<5.20 |
<3.12 |
動脈粥樣硬化患者 |
>4.68 |
>2.60 |
>5.20 |
>3.12 |
<4.68 |
<2.26 |
注:冠心病危險因子主要指冠心病的危險因素:①年齡45歲或以上的男性;女55歲或以上或早閉經而無雌性激素替代治療者;②有早發冠心病的家族史(直系親屬男55歲以前,女65歲以前確診心肌梗死或猝死者)③吸煙;④高血壓;⑤糖尿病;⑥高脂血癥LDL-C升高,HDL-C降低者。
(1)單純高脂血癥無冠心病者的降脂目標:Ⅰ級預防。即減少冠心病的發生率,首先應進行飲食療法和/或體育療法,并改變生活方式,包括最大限度的減少動物脂肪的攝取,每天攝取食物的總熱量應適當減少,以及適當的體育療法,戒煙戒酒,高血壓者應降至140/90mmHg以下。6周后再監測血脂水平,若LDL-C在高于4.16 mmol/l、總膽固醇在6.24 mmol/l以上,即應進行藥物治療。
(2)冠心病患者降脂目標:Ⅱ級預防。即減少或預防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心肌梗死或猝死。除飲食療法和/或適宜于心臟的體育鍛煉外,必須進行藥物治療,使LDL-C在2.26mmol/l以下、總膽固醇在4.68mmol/l(180mg/dl)以下。
(標準來自:1997年全國血脂異常防治對策研究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