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批準逮捕了私自售賣藥品的犯罪嫌疑人陳昶。該案中,陳昶銷售的藥品并非傳統意義上不具有真實療效的假藥,而是國外生產、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
今年38歲的陳昶曾在藥業公司做過銷售代表,2011年5月開始從他人手中購買印度某藥廠生產的用于治療肺癌的藥品吉非替尼片(又名易瑞沙),而后拿到武漢某腫瘤醫院銷售給住院患者和家屬。陳昶長期從事藥品銷售工作,作為專業人士,明知銷售的藥品沒有進口注冊證號仍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
2013年4月24日,民警在陳昶家中查獲易瑞沙及其他藥品共76盒,價值7萬余元。陳昶以每盒900元的價錢購進這些藥品,再以1700或1800元的價格售出。除直接拿到醫院售賣,他還通過快遞公司向外地患者郵寄,至案發,其銷售金額達數萬元。
據陳昶交代,易瑞沙的原產國是英國,正規醫院有售,但價格比較昂貴,很多患者吃不起。而他銷售的印度產的易瑞沙價格僅為英國產的十分之一,不少患者愿意花錢購買。然而,陳昶銷售的易瑞沙既沒有中文標識,也沒有進口藥品注冊證號,在國內正規醫院和藥店均買不到,屬于未經國家批準進口的藥品。陳昶本人也沒有任何藥品經營、銷售許可證。
辦案檢察官桂丹介紹,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未經批準進口的,按假藥論處。國家規定對于進口藥品采取審批制度,是因為未報批檢驗進口的藥品不能保證絕對安全,將此類藥品規定為按假藥論處,目的就在于嚴格保障群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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